《雲南省公路路政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由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于2018年7月26日修訂通過,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14日公布施行的《雲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原《條例》)同時廢止。《條例》的頒布實施,是我省交通運輸行業落實全面依法治國方略、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裡程碑,為推動我省交通運輸系統依法行政、規範公路路政執法、管理和服務完善了頂層設計。
一、《條例》的修訂背景
(一)《條例》修訂是提升交通運輸行業治理能力和服務水平的需要。
公路交通是關系國計民生的基礎性、先導性行業,對國民社會經濟的發展起着十分重要的支撐作用。近年來,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關心下,通過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我省公路交通事業快速發展。截止2018年8月底,全省公路裡程已突破24.6萬公裡;高速公路通車裡程5000多公裡,預計到2020年底,全省高速公路通車裡程也将達到1萬公裡。全省公路通車裡程的持續增加和全面依法治國、法治政府建設進程的加快,迫切需要提升交通運輸行業治理和公路路政執法、管理和服務水平,更好地服務新時代人民群衆對優質交通運輸服務的需求,為人民群衆安全舒适便捷出行、加快推進全域旅遊發展、建設最美交通提供基礎保障。
(二)《條例》修訂是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完善我省交通運輸法制體系建設的需要。
1997年制定的《雲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為規範我省公路路政管理、促進公路事業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20多年來,社會日新月異、快速變革,公路建成通車裡程在快速增長、人民群衆權利意識和法治觀念在不斷提升,法律制度及管理方式與現實需要不相适應,管理實踐中責任主體不明晰、部門間推诿扯皮等時有發生。特别是《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頒布實施後,原《條例》的部分規定與上位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相抵觸、相沖突,在法律适用規則上已經無效。加之,公路路政管理實踐中湧現出很多新問題、新經驗,有必要通過修法立法加以解決。
二、《條例》的修訂過程
為了進一步推進公路交通事業發展,适應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衆需求,充分發揮立法引領改革、為改革和發展提供法律依據和法制保障,全面提升我省公路路政管理水平和效能,省交通運輸廳、省路政總隊在2011年将《條例》的修訂納入研究工作計劃。2012年,《條例(修訂草案)》通過省法制辦立項論證,列為當年二類立法項目,後因故中止。
2015年12月,《條例》修訂工作再次啟動。在省交通運輸廳的組織領導下,省路政總隊成立了以總隊長為組長的條例修訂工作領導小組,分管法制工作的副總隊長任修訂辦主任,總隊執法監督處3名同志及從基層抽調的2名業務骨幹為修訂小組成員,具體負責《條例(修訂草案)》的調研、資料收集、草拟稿及相關基礎工作。經過多次研究讨論及廣泛聽取意見建議,形成了《條例(修訂草案)》的基本框架内容。
2016年至2017年3月,《條例(修訂草案)》經過多次廳内部門協調會、2次廳務會反複讨論研究通過,形成了《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報送省政府法制辦審查。同期,《條例(修訂草案)》再次通過省法制辦立項論證,列為省政府法制辦2017年度立法一類項目。
2017年10月9日,省政府第124次常務會議讨論通過了《條例(修訂草案)》,《條例》修訂進入到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程序。
2018年3月31日,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省人民代表大會财政經濟委員會向大會提請審議的《條例(修訂草案)》(建議修改稿),随即《條例(修訂草案)》移送到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進行第二次審議。
2018年7月26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第二次會全體會議表決通過了《條例》。
從第二次《條例》修訂立項到《條例》出台,曆時近3年,按照立法程序和有關要求,先後組織調研16次,召開座談會、咨詢會、專家論證會43次,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5次,共收集意見、建議1100多條,修訂小組對收集到的意見、建議進行梳理、研究,數易其稿,先後形成了《條例(修訂)參考資料彙編》、《條例》修訂30多稿草案及配套的修改說明、條文釋義、新舊條文對照表。
為保證立法質量,省人大法工委、财經委,省法制辦提前介入,在《條例(修訂草案)》拟寫各關鍵環節都派員參加了調研、論證和修改等工作,将強化公路路政管理工作與交通綜合執法改革緊密結合、綜合考慮,在廣泛聽取意見建議、科學論證的基礎上最終形成了《條例(修訂草案)》建議修改稿。
三、《條例》修訂的總體思路
好的法律制度,既要着眼于當下問題的解決,現實問題是推動制度變革完善的直接動力;又要合理預見未來的趨勢和問題,科學預見、有效化解法律滞後性的弊端。為此,《條例》修訂全程堅持以問題為導向,以良法促善治為目标,緊扣法定職責的必要性和執法實踐的可操作性,更加注重制度設計的科學性、合理性、廣泛性和可操作性,更加注重執法與管理相統一、管理與服務相協調、職權與責任相一緻,更加注重規範統一、依法履責、強化監督。
四、《條例》的主要内容
新《條例》對原《條例》進行了全面修訂,也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了細化和完善。新《條例》共六章、四十四條,包括總則、機構職責與執法監督、公路保護與通行、公路管理與服務、法律責任、附則。《條例》的主要内容重點回應了以下問題:
第一,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對“四好農村路”建設作出重要批示指示,要求“把農村公路建好、管好、護好、運營好,為廣大農民緻富奔小康、為加快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提供更好保障”,而占我省在用公路裡程近90%的農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十分薄弱。
第二,随着機構改革、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放管服”改革的不斷深化,我省各級公路路政管理機構也面臨新的改革和發展任務。新時代要有新作為,法制保障是重中之重,根據新形勢新要求構建完善的政府負責、部門聯動、齊抓共管的公路管理和路政工作機制十分必要。
第三,長期以來公路路政執法隊伍建設、管理能力提升相對薄弱滞後,人少事多、資源緊張、任務繁重等矛盾越來越突出,流動渠道不暢、執法保障不足、服務能力不足等制約因素越來越明顯,執法機構、隊伍的建設遠遠滞後公路建設和管理需求,基層公路路政工作逐步陷入疲于應付、被動作為的尴尬困境。
第四,公路管理法律法規和公路路政工作社會認知度不高,部分群衆愛路護路意識不強、個别領導幹部法治意識淡薄,以及裡程過長、山高路遠、裝備陳舊、手段有限等客觀因素,破壞、損壞公路路産、公路建築控制區内違章建築等違法行為得不到及時查處,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的使命任務被打折扣,出現有心無力的情況。
第五,随着提升城鄉人居環境、全域旅遊、最美交通等戰略的持續推進,侵占公路上方空間、擅自利用公路附屬設施搭接、架設生産生活設施等破壞公路路域,公路服務設施及服務質量有待提高,公路沿線自然景觀被破壞,服務區等服務設施“髒亂差”、經營管理缺乏規範及監管等問題時有發生,不利于雲南的整體形象。
與原《條例》相比,新條例的主要特色和亮點是:
一、職責法定,明晰責任。針對政府主體責任弱化、部門職責不清、路産路權界定模糊、執法保障不力、管理服務方式滞後等現狀,《條例》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進一步完善政府負責、部門聯動、齊抓共管的公路路政工作機制,對地方政府主體責任、工作經費保障、有關職能部門涉及路政管理的職責和法律責任作了規定;《條例》第八條對公路路政管理機構的職責進行了補充和明确,為依法行政、執法監督劃定了邊界。同時,《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把公路服務設施建設及運營的監管納入路政管理事權,明确了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服務設施經營企業、州(市)人民政府、公路路政管理機構的職責。
二、綜合考慮,填補空白。一方面是對以往有争議或者沒有規定的問題做了規定,如《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公路用地範圍内建(構)築物的法律适用、建築控制區許可征求意見及禁止性規定、新建(改建)公路時執法站所用房的“三同時”制度等;另一方面是理順公路路政管理事權,範圍、内容更加切合實際,對涉路規劃編制、幹線公路承擔城市道路功能的路段調整為城市道路管理、施工監管、應急處突、高速公路入口治超、公路服務設施監管等進行了規定。另外,《條例》第二條、第五條将納入農村公路規劃的村道列入路政管理和服務範圍,授權基層群衆性自治組織協助做好公路路政工作,填補了村道長期無法規範管理的空白,對我省的“四好農村路”建設,推進脫貧攻堅、美麗鄉村、全域旅遊戰略等将發揮重要的推進作用。
三、細化規定,便于執行。《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将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各相關職能部門及鄉級人民政府依法做好公路路政工作、涉路管理責任單位聯動及信息共享機制、違法行為頻發路段綜合治理機制等規定下來;明确了地方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對新建、改建公路建築控制區負責;對公路、公路用地範圍内、公路建築控制區内的禁止性行為及其法律責任進行了細化;增加了以提示教育為目的的行政處罰類别——警告,并按照違法行為的情形、後果及對公路的危害程度細化了罰款的金額,适度限定行政處罰的自由裁量幅度。
四、服務至上,強化監督。《條例》的修訂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思想,聚焦新時代人民群衆安全、便捷、舒适出行的交通運輸需求,緊緊圍繞建設“服務型政府”“法治政府”目标,突出服務便民、執法為民,條例第三十四、第三十五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對強化服務設施建設及監管責任、公路日常巡查和安全隐患排查聯動機制、秩序維護和通行安全保障、強化信息公開、滿足公衆知情權等作了規定;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對加強執法監督,規範執法行為,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規定了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建立和完善行政執法公示平台,公示執法主體、執法依據、法定權限和執法程序等執法内容等監督方式;規定了更高的标準要求,為更好地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條例》第三十六條對公路路政的管理和服務标準更高,對相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執法人員的要求更嚴,明确了不依法履行相應職責的單位和個人的法律責任,追責問責将更嚴厲。